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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新讯―纳税义务人视为非其自有房屋者 可列报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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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第8小目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但书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有房屋者,指该等人租屋期间在我国境内有房屋,或有以设定地上权方式之房屋使用权者。但该等人之房屋,若视为非其自有房屋,纳税义务人应於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税捐稽徵机关核认。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58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