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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納稅義務人視為非其自有房屋者 可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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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8小目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指該等人租屋期間在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但該等人之房屋,若視為非其自有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58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