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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新讯―外资以其国内资产为担保品得借入有价证券 放宽限制4
http://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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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於日前表示,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得借入有价证券,并以其国内资产提供为担保品,不受「不得卖出尚未持有证券」及「不得提供担保」的限制,且得出借其所持有的有价证券。若有从事有价证券借贷,应於每月终了十日内申报库存资产总额表。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4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