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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外資以其國內資產為擔保品得借入有價證券 放寬限制4
http://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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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表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借入有價證券,並以其國內資產提供為擔保品,不受「不得賣出尚未持有證券」及「不得提供擔保」的限制,且得出借其所持有的有價證券。若有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申報庫存資產總額表。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4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