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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讯―隐瞒带病投保 金管会:契约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契约4
http://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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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连结:https://udn.com/news/story/7239/8159526

金管会提醒消费者,投保健康险时,据实回答保险公司於要保书上的书面询问,也就是健康告知事项,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在契约订定后2年内、知有解除原因后1个月内,解除契约。金管会指出,此即保险法第64条,要保人的告知内容有隐匿、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於危险的估计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