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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隱瞞帶病投保 金管會:契約2年內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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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39/8159526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也就是健康告知事項,否則保險公司可以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知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解除契約。金管會指出,此即保險法第64條,要保人的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