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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未經許可而進行能源產品相關經營行為 最高可罰 500 萬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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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並同步修正指定能源產品管理辦法的授權範圍。經濟部指出,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能源產品的輸入、輸出、生產、銷售等業務者,將嚴重破壞能源市場秩序,影響供應穩定,草案第20條之1對未取得許可而進行同條第1項相關經營行為者最高可處五百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