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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新讯―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课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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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自105年1月1日起取得之房地,於日后交易时系属於房地合一所得税课徵范围;取得日之认定,原则上系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日为准。若出售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而取得之房地,依据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4点规定,应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该房地之日为取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