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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課稅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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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取得之房地,於日後交易時係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上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為準。若出售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房地,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應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