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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税新讯―营利事业虚列营业成本经核定为亏损 仍有罚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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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金额,分别按已依规定或未依规定办理结算申报规定倍数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下同)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