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法令新讯 > 金融财税新讯―营利事业商业诉讼未经判决确定 其损失不得列报 2025-01-2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所发生之成本及费用,除属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63条特别规定者外,必须已实现方得列报。营业事业因经营业务发生纷争,於进行商业诉讼过程中所估计之赔偿或损失,於判决确定前,属未实现费用或损失,尚不得认列,应俟法院判决确定后依同准则第64条规定,以过期费用或损失列报。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7056e9696ff45f39fa337087cd9f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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