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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營利事業商業訴訟未經判決確定 其損失不得列報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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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之成本及費用,除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特別規定者外,必須已實現方得列報。營業事業因經營業務發生紛爭,於進行商業訴訟過程中所估計之賠償或損失,於判決確定前,屬未實現費用或損失,尚不得認列,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依同準則第64條規定,以過期費用或損失列報。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7056e9696ff45f39fa337087cd9f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