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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讯―医疗费用收取标准案 宪法法庭:不违宪4
http://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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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医疗费用收取标准的问题,今(二十八)日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10号判决认为,医疗法医疗费用标准及收费项目的规定,并不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这些规定以及擅立收费项目收费的禁止规定,也与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第15条职业自由及第22条契约自由没有抵触。 有诊所遭检举一笔医疗费用分次实施,经卫生局派员查察后认诊所未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定,向病人先收取一笔医疗费用分次完成疗程的预收费用方式进行诊疗服务,为擅立收费项目收费,遂裁处罚锾,诊所负责医师循序提起诉愿、行政诉讼,判决确定后声请宪法审查。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49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