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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憲法法庭:不違憲4
http://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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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費用收取標準的問題,今(二十八)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認為,醫療法醫療費用標準及收費項目的規定,並不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這些規定以及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的禁止規定,也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15條職業自由及第22條契約自由沒有牴觸。 有診所遭檢舉一筆醫療費用分次實施,經衛生局派員查察後認診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向病人先收取一筆醫療費用分次完成療程的預收費用方式進行診療服務,為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遂裁處罰鍰,診所負責醫師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後聲請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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