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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新讯―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投资抵减 以实际支出金额为限4
http://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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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购置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机械、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相关之支出总金额,符合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规定,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合计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之范围,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资计画,并经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者,可按规定比率申请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其中同一课税年度之认定,自111年度起,以交货或技术服务提供完成之年度为准,倘有已交货或服务已提供完成但尚未付款之情形,需先填具声明书填写预计於后续年度支出之金额,嗣后再补正付款证明文件予税捐稽徵机关审查核定。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f18b07618a044ccb6dde70008a07c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