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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 以實際支出金額為限4
http://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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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相關之支出總金額,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可按規定比率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其中同一課稅年度之認定,自111年度起,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為準,倘有已交貨或服務已提供完成但尚未付款之情形,需先填具聲明書填寫預計於後續年度支出之金額,嗣後再補正付款證明文件予稅捐稽徵機關審查核定。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f18b07618a044ccb6dde70008a07c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