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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讯―对卸任董事提起解任诉讼 大法庭:解任诉讼适用范围不包括起诉时已卸任董事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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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日前针对一起请求解任董事职务案件,作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840号民事裁定,认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第10条之1第1项第2款所定裁判解任诉讼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起诉时已卸任的董事。大法庭指出,立法者既就失格效规定采行附随效的规范方式,并明定其规范对象为经裁判解任的董事,又将失格期间定为一律三年,并未赋与司法机关裁量空间,司法机关不得迳凭失格效规定的公益性目的,将适用范围扩及於起诉时已卸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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