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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對卸任董事提起解任訴訟 大法庭:解任訴訟適用範圍不包括起訴時已卸任董事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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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日前針對一起請求解任董事職務案件,作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840號民事裁定,認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裁判解任訴訟的適用範圍,不包括起訴時已卸任的董事。大法庭指出,立法者既就失格效規定採行附隨效的規範方式,並明定其規範對象為經裁判解任的董事,又將失格期間定為一律三年,並未賦與司法機關裁量空間,司法機關不得逕憑失格效規定的公益性目的,將適用範圍擴及於起訴時已卸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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