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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讯―死刑合宪 宪法法庭:但不问情节严重程度一律死刑违宪4
http://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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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死刑案,宪法法庭作成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指出刑法第271条第1项、第226条之1前段、第332条第1项及第348条第1项规定,所处罚之故意杀人罪系侵害生命权之最严重犯罪类型,其中以死刑为最重本刑部分,仅得适用於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范围内,与宪法保障人民生命权之意旨尚属无违。惟民国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刑法第348条第1项规定,有关「处死刑」部分,不问犯罪情节是否已达最严重程度,一律以死刑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宪法罪责原则。於此范围内,与宪法保障生命权之意旨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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