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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死刑合憲 憲法法庭:但不問情節嚴重程度一律死刑違憲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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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死刑案,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及第348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惟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有關「處死刑」部分,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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