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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新讯―营利事业因外汇兑换产生帐面差额 不得列为当年度损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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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外汇兑换产生的损益,应以实现者列报。外汇兑换盈亏未实现部分所造成的帐面金额变动,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第1项及第98条第1项的规定,不得列计为当年度损益,应依法自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