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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讯―台铁局拨入资产及债务管理基金 不受国有财产法第 28 条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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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台铁局拨入资产及债务管理基金经管之国有公用资产得开发、处分及收益,以多元方式创造现金流入,确保该基金之自偿性,藉以活化资产、偿还债务,行政院通过「国营台湾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第10条、第23条修正草案,增订台铁局拨入资产及债务管理基金经管资产之开发、处分及收益不受国有财产法第28条之限制,并使古迹用地或历史建筑用地得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41条规定办理容积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