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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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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經管之國有公用資產得開發、處分及收益,以多元方式創造現金流入,確保該基金之自償性,藉以活化資產、償還債務,行政院通過「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3條修正草案,增訂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經管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限制,並使古蹟用地或歷史建築用地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