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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讯―土地共有人申请其他共有人户籍誊本 应提具权利义务得丧变更关系事由文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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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表示,土地共有人申请其他共有人户籍誊本,除提凭土地共有证明文件外,尚应提具权利义务得丧变更关系事由的文书。依户籍法第6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得向户政事务所申请阅览户籍资料或交付户籍誊本,利害关系人申请时,户政事务所仅得提供有利害关系部分的户籍资料或户籍誊本。此外,有关土地共有人申请他共有人户籍誊本应详述申请事由,户政事务所并应本於职权审认。如申请人确无法提出利害关系证明文件者,得援引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第27条规定类似契约关系,由其检具第一类、第二类或第三类土地登记誊本,证明具有土地共有关系,并详述申请事由,由户政事务所视个案情形受理申请阅览户籍资料或交付户籍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