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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 應提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事由文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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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除提憑土地共有證明文件外,尚應提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事由的文書。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的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此外,有關土地共有人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應詳述申請事由,戶政事務所並應本於職權審認。如申請人確無法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得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類似契約關係,由其檢具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證明具有土地共有關係,並詳述申請事由,由戶政事務所視個案情形受理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