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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政策第1届第2次理监事联席会议纪录4
http://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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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1届第2次理监事联席会议纪录

 一、时  间:中华民国10710 19 (星期五) 上午:9:00~11:00 

二、地  点:106台北市大安区敦化南路二段7716

三、出席人员姓名:

理事共12人: 叶庆元先生、游成渊先生、郑雅玲女士、刘汗曦先生、谢时峰先生、戴豪君先生、萧棋云先生、洪咏智先生、洪欣儒女士、蔡立文先生、李文强先生、王瀚兴先生

监事共4人: 邱文祥先生、康照洲先生、林敏浩先生、何淑孋女士

四、请假人员姓名:

理事:王郁琦先生、须文蔚先生、刘沁瑜女士

候补理事:许淑清女士、张中一先生

监事: 李佳霏女士

五、缺席人员姓名:(理监事不得委托及代理)

理事:无

监事:无

六、列席人员:

候补理事:林承峰先生、陈嘉琪女士、黄士洋先生

候补监事:李依玲女士

秘书长:邹孟珍

会务人员:何沛倢、翁熙儒

七、主  席:叶庆元        纪录: 何沛倢

八、主席致词:略

九、来宾致词:略

十、报告事项:略

十ㄧ、讨论提案:

案由一:林怡苍请辞常务理事暨理事一案,提请讨论。

说明:

1.辞职书如附件一。

2.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第44条规定:

人民团体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常务监事或理事、监事之辞职应以书面提出,并分别经由理事会或监事会之决议,准其辞职,并於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举行时提出报告。

决议:自民国1071019日起生效,由候补理事第1位许淑清递补之,至常务理事於本次理监事联席会议补选。

提案二: 陈芊汝请辞候补理事一案,提请讨论。

说明:

     1.放弃递补声明书如附件二。

     2.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第44条规定:

人民团体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常务监事或理事、监事之辞职应以书面提出,并分别经由理事会或监事会之决议,准其辞职,并於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举行时提出报告。

决议:通过,自民国1071019日起生效,於本次会员大会补选候补理事。

案由三:须文蔚请辞理事一案,提请讨论。

说明:

1.辞职书如附件三。

2.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第44条规定:

决议:自民国1071019日起生效,由候补理事第2位张中一递补之,候补理事本次会员大会提出补选候补理事。

案由四: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会计)一案,提请讨论。

说明:

1.原会计人员杨于箴辞职,本会会计拟聘用舒福敏小姐。

2.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理监事)担任

决议:通过,自民国1071019日起生效。

案由五: 订定理监事通讯选举办法

说明:

1.本章程第15条规定,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2.如获大会通过,送内政部备查。

决议:通过。

案由六:刘汗曦先生、陈嘉琪女士会员入会资格审查

说明:入会申请书如附件四。

决议:通过以上2位个人会员入会申请案。

十二、选举理监事:

监票:翁熙儒 发票:何沛倢 唱票:翁熙儒 记票人员:何沛倢

(一)    补选常务理事:许淑清当选常务理事,任期至1110125日止。

十三、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