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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政策第1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4
http://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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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1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一、時  間:中華民國10710 19 (星期五) 上午:9:00~11:00 

二、地  點: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7716

三、出席人員姓名:

理事共12人: 葉慶元先生、游成淵先生、鄭雅玲女士、劉汗曦先生、謝時峰先生、戴豪君先生、蕭棋云先生、洪詠智先生、洪欣儒女士、蔡立文先生、李文強先生、王瀚興先生

監事共4人: 邱文祥先生、康照洲先生、林敏浩先生、何淑孋女士

四、請假人員姓名:

理事:王郁琦先生、須文蔚先生、劉沁瑜女士

候補理事:許淑清女士、張中一先生

監事: 李佳霏女士

五、缺席人員姓名:(理監事不得委託及代理)

理事:無

監事:無

六、列席人員:

候補理事:林承峰先生、陳嘉琪女士、黃士洋先生

候補監事:李依玲女士

秘書長:鄒孟珍

會務人員:何沛倢、翁熙儒

七、主  席:葉慶元        紀錄: 何沛倢

八、主席致詞:略

九、來賓致詞:略

十、報告事項:略

十ㄧ、討論提案:

案由一:林怡蒼請辭常務理事暨理事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1.辭職書如附件一。

2.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規定:

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准其辭職,並於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

決議:自民國1071019日起生效,由候補理事第1位許淑清遞補之,至常務理事於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補選。

提案二: 陳芊汝請辭候補理事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1.放棄遞補聲明書如附件二。

     2.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規定:

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准其辭職,並於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

決議:通過,自民國1071019日起生效,於本次會員大會補選候補理事。

案由三:須文蔚請辭理事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1.辭職書如附件三。

2.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規定:

決議:自民國1071019日起生效,由候補理事第2位張中一遞補之,候補理事本次會員大會提出補選候補理事。

案由四: 本會聘用工作人員(會計)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1.原會計人員楊于箴辭職,本會會計擬聘用舒福敏小姐。

2.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理監事)擔任

決議:通過,自民國1071019日起生效。

案由五: 訂定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說明:

1.本章程第15條規定,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2.如獲大會通過,送內政部備查。

決議:通過。

案由六:劉汗曦先生、陳嘉琪女士會員入會資格審查

說明:入會申請書如附件四。

決議:通過以上2位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案。

十二、選舉理監事:

監票:翁熙儒 發票:何沛倢 唱票:翁熙儒 記票人員:何沛倢

(一)    補選常務理事:許淑清當選常務理事,任期至1110125日止。

十三、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