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会务报告 > 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章程 2019-05-13
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研究法律相关政策为宗 旨。
第三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於法律政策(包括但不限於宪法、行政法、生技、个资、食品药物 管理)之研究事项。
二、关於各国法律政策之介绍与交流事项。
三、关於法律政策制定之建议事项或经验分享。
四、关於国内外法律政策学术机构或团体间之联系事项。
五、其它符合本会宗旨之活动。
第六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 导、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二种:
一、普通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及行为 能力者,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个人会 员。
二、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机构或团体,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 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1 人,以行 使会员权利。
三、赞助会员:赞助本会之团体或个人,经理事会通过,为赞助会员。
四、荣誉会员:凡协助本会发展事务,对本会有所贡献者,得经理事会同 意邀请为本会之荣誉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之权利如下:
一、发言权。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及表决权。
三、赞助会员、荣誉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九条 本会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会会章及决议案。
二、共同策进本会会务之发展。
三、担任本会指定之职务。
四、缴纳会费: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 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应提於会员 大会审议 通过,会员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 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十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 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 议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 十二 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三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 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 权。会员代表任期4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 关核备后行之。
第 十四 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 十五 条 本会置理事15人、监事5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 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 事5人,候补监事1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 关核备后行之。
第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5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1人 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 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1个月内补选之。
第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 十九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1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 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 指定时,由监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於1个月内补选之。
第 二十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1次 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1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1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 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 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1人,名誉理事、顾问若干人,其聘期 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 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15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 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 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 (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1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 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 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议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 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7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 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 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2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普通会员新台币100元,团体会员新台币200元,於会员入 会时缴纳。(赞助会员、荣誉会员免收入会费。)
二、常年会费:普通会员新台币50元,团体会员新台币100元。(赞助 会员、荣誉会员免收入常年会费。)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於会计年度开始前2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 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 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於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 备。并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 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 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於3月底前 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本会於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 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 更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107年1月26日第1届第1次会员大会通过。
报经内政部107年3月22日台内团字第1070013940号函准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