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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心食品猖獗,食安問題近年備受國人關關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修正大幅加重食品攙偽假冒行為之刑事責任。然法規在「攙偽假冒」之定義不夠明確完整,應以何基準作為食品攙偽假冒之定義,藉以與「標示不實」的行為態樣明確劃分避免不肖業者脫法行為;其次,修法後「是否危害人體健康或致死、致傷」已經從原本「構成犯罪與否的標準」,轉變為「刑罰輕重的標準」。這樣的修法,也開啟了「食品攙偽假冒罪」究竟為「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之爭議;再者,中央與地方管制權責機關的權限分配,以及管制手段以加重刑罰方式之事後管制措施是否適當,需否參酌外國立法例,導入事先防制相關措施等問題,值得就最新學說與實務見解進行研討,作為機關未來修法之參考,進一步強化我國食安管理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