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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新讯―营利事业透过第三地转投资收益应注意境外缴纳税额之扣抵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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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常见台商透过第三地租税天堂转投资大陆地区或其他国家,如有取得第三地区公司转分配被投资公司配发之股利时,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应计入当年度所得课税,但除源自转投资大陆地区公司分配之投资收益,在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外,其余源自转投资非大陆地区之国家公司分配之投资收益,仅能扣抵在第三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7d8656f5a904f77a13c0549acf63bf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