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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今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時限據實傳輸存證 違者按次處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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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61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