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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縣議員未放棄外國國籍 內政部:解除議員公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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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說明,為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的情形發生,參照內政部98年03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80056981號函,擔任民選公職如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之日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因此民選公職人員基於國家忠誠義務,須於就職後法定期限內完成放棄外國國籍之義務,縣議員未完成放棄外國國籍的法定義務,須依法解除其議員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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