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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每年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金管會修正辦法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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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修正「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原名稱: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每年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增訂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配置足夠法令遵循人員。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55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