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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未依時限將資訊上傳 初犯補傳免罰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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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第26條條文」,營業人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將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應處罰鍰,考量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即依限據實補正者,以及營業人未經檢舉或被稽查到之前就自行據實補傳,都屬於情節輕微,將會納入免罰範圍,以鼓勵營業人履行傳輸存證義務。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55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