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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個人賣房具營業性 要課稅4
http://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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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賣房若符四條件,包含經常性買賣、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員工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視為以銷售不動產為業,須辦理營業稅籍、報繳營業稅。其中所指的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也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而具備營業牌號,無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都符合這項要件。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8371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