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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人民或團體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修訂法規命令 法院:無理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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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於日前針對一起有關再生能源發展案件所涉法律問題,經過徵詢程序後統一見解,作出112年度抗字第385號裁定,認為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的訂定,僅有提議權,並無請求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公法上請求權。人民如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修訂法規命令者,因欠缺公法上請求權,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而非起訴不備合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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