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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新讯―公司资金贷与他人 应依所得税法规定设算利息收入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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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