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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新讯―营利事业外销业务未取得外汇收入 不得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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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取得外汇收入者,除得依规定按进、销货净额比率计算限额范围内列支交际费外,尚可在不超过当年度外销结汇收入总额2%范围内,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惟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除了要有外销事实外,尚须取得外汇收入,始符合所得税法第37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交际费列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