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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民法重大修正 夫妻分居3年即可離婚 就業能力減損可索贍養費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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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rwnews.tw/article.php?news=15674

憲法法庭2023年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宣告《民法》第1052條第2項部分違憲,未來只有「唯一有責」一方才不得訴請離婚。法務部為此啟動史上最重大的離婚與贍養費修正程序,目前朝向只要夫妻婚姻5年內分居3年,就可提起離婚之訴;而為避免另一方辭去工作照顧家庭,卻換來「被離婚」的下場,修正案也把「就業能力減損」列入可請求贍養費的要件。但若「被離婚」一方有羞辱、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小孩等行為,贍養費恐減少或免除;此外,如果「再婚」,也不得繼續請求前妻或前夫給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