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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新讯―综所税列举扣除额应注意 医药、生育费支出不一定得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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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申报综合所得税若选择采列举扣除额,於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时,要留意所得税法规定条件,并不是所有的支出都可以列报扣除。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有关综合所得税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医药及生育费,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但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