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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税新讯―特定期日内取得房地 出售应依个人课税规定申报房地合一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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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地并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其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损失),应由营利事业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如於110年7月1日以后出售,应由该房地登记所有权之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比照个人依持有期间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房地合一税,该交易所得(损失)免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若有出售房屋、土地行为,应依个人课税规定办理,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应於交易日起算30日内,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该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有应纳税额者,应一并检附缴纳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