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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討會】數位行銷日新月異 學者建議公平會行政指導促進人民知的權利4
http://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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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位經濟時代,各企業透過電子裝置及網際網路的數位行銷(Digital Marketing)策略推陳出新,但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違法案例層出不窮,若無適當管制,並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將損害消費者權益、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為此,由東吳大學法學院主辦、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及財團法人法治建設基金會共同協辦之「數位行銷行政指導與傳媒資訊透明」研討會,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在東吳大學法學院順利舉辦,並由東吳大學法學院鄭冠宇院長親臨開幕致詞。

第一場次「行政指導在公平法下之發展—以數位行銷為例」議題,由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系主任宮文祥副教授主持,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秘書長蔡步青律師報告,與談人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李東穎助理教授及臺灣大學農業經濟系系主任張宏浩教授。

蔡步青律師表示,由於數位行銷基於商業模式、目標客戶群、技術發展等主客觀因素,趨於動態和複雜化,可能隨科技及商業模式改變而不斷變化。因此,公平會規範數位行銷時,或可採行政指導方式,事先告知機關執法立場及態度,以降低法規遵循成本、避免扼殺數位行銷的發展。李東穎助理教授建議,數位行銷似仍由行業自律為宜;至於數位平台的責任與義務應制定專法,當初反媒體壟斷法、數位中介法等草案曾嘗試針對數位平台進行管制,可惜未能獲得通過,或許未來有訂立相關法令之需求時,此等法案可供作參考。張宏浩教授則介紹公平法及數位平台的架構,並介紹公平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的相關內容。

第二場次「網路媒體之利益關係揭露及公平原則」議題,由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秘書長蔡步青律師主持,泰鼎法律事務所劉秉森律師報告,與談人為臺灣大學進修推廣學院陳陽升助理教授及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謝國廉教授。

劉秉森律師則就媒體產業之利益關係揭露,主張人民有「知的權利」,屬於憲法第22條之基本權,並盤點現行相關法令如廣電三法等,建構媒體主管機關課與媒體業者揭露其股權組成之正當性,主張現行傳統媒體就股權之利益關係揭露有所不足。陳陽升助理教授與謝國廉教授分別表示,德國基本法、歐洲人權法院公約及歐盟媒體自由法草案、數位市場法等已有相關法令督促媒體揭露之規範,提高媒體所有權資訊之透明度,協助閱聽大眾判斷資訊之來源與真偽等,我國可以參考相關法制,建構本土化的資訊揭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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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祕書長蔡步青律師、泰鼎法律事務所劉秉森律師、臺灣大學進修推廣學院陳陽升助理教授、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謝國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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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為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鄭冠宇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系主任宮文祥副教授、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祕書長蔡步青律師、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李東穎副教授、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系主任張宏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