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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论广场》撤销金门防疫措施 违宪(叶庆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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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於中时新闻网> 言论 2021年05月24日 16:40

叶庆元/律师、中华民国宪法学会副秘书长

过去10天,新冠肺炎疫情急遽升高,我国各地方政府纷纷依据辖区内疫情状况,采行相关的防疫措施。其中位於离岛的金门县政府,分别於5月17日及21日两度发函中央疫情指挥中心,要求指挥中心同意在金门尚义机场设置快筛站,并在国内航线登机前进行筛检,之后方於5月23日公告,要求旅客搭机前往金门,必须提供新冠肺炎检验阴性报告,或接受快筛。不料,金门县政府明快的防疫措施,竟引发中央政府反弹,卫福部迅速於24日撤销金门县政府的防疫公告。中央政府此一作为,明显侵害金门县政府由宪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权限,应属无效。

须知,地方自治是宪法赋予直辖市、县、市等地方自治团体之宪法上权利,故宪法增修条文第9条明确要求以法律规范并保障地方之自治权限。大法官释字第553号解释亦强调,宪法保障地方自治,系属「制度性保障」,立法者有义务设计适当机制,以保障地方自治。

进而言之,依据《地方制度法》第19条第9款之规定,「县卫生管理」,本即属於县之地方自治事项,中央不得恣意立法干涉,否则就是侵害地方的自治权限。再进一步观察《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1项第5款规定,也可以清楚地发现,「限制或禁止……疑似传染病病人搭乘大众运输工具或出入特定场所」,应该是地方主管机关的权责。

换言之,金门县政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1项,要求赴金门的游客必须出具检验报告或接受快筛,完全於法有据。虽然同条第3项规定「地方主管机关应采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应依指挥官之指示办理」,但是本条文本质上是避免地方政府怠於执行防疫工作,而不是反过来容许中央政府恣意撤销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防疫措施。

须知,金门县政府的医疗资源有限,面对疫情,本有必要采行较为严格之防疫措施,否则一旦疫情失控,金门医疗资源短缺,仍必须向中央请求救援。届时如果中央也无力挽救,难道要逼著金门县政府向对岸求援吗?中央政府不允许金门防堵病毒於县境之外,拿著鸡毛当令箭,违宪撤销金门县政府的防疫措施,未来如果疫情扩散到金门,造成任何的生命财产损失,是谁要负责?

事实上,针对地方与中央的权限争议,《地方制度法》第75条第8项已提供解决管道。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此一规定,「在司法院解释前,不得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防疫如作战,人命关天,笔者建议金门县政府可以迅速向司法院声请解释,并且在大法官做成解释前,持续其防疫措施,以免疫情扩散,无可挽回。(作者为律师、中华民国宪法学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