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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 應以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計算4
http://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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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按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應注意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或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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