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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離職事由有爭議 可檢附文件先行申請失業給付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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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240/post

 勞動部表示,針對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之情形,就業保險法提供有失業給付的保障,又考量實務上勞工與雇主間對於離職事由有不同意見,無法於離職後立即確認離職事由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所稱之非自願離職之情形,故為保障勞工於爭議期間的給付權益,依《就業保險法》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之3規定,勞工可於爭議結果確定前,檢附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經受理或提起訴訟之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據勞工保險局統計,就業保險開辦至今已協助1萬3千多名勞工獲得及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