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消息
2
法令新訊
3
公司財稅類新訊─資金借人 應設算利息繳稅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Missing parameters [image]

相關連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766745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的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